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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包含哪些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其中,第(一)项至第(四)项为著作权人身权,不可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第(五)项至第(十七)项为财产权,可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遇到著作权纠纷(手持著作权转让合同备案证书)该如何操作?

保留著作权转让合同原件,以及原著作权登记证书(若有),若没有原著作权登记证书,也可通过当地的著作权登记机构查询,将以上材料与著作权转让合同备案证书结合使用,可证明权利人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国外用户如何用国内注册的著作权去国外维权?

根据《伯尔尼公约》规定,联盟任何一成员国公民的作者,或者在任何一成员国首次发表其作品的作者,其作品在其他成员国应受到保护。各国依据本国法律对外国作品予以保护,不受作品来源国著作权保护的影响。且作者在成员国中享受和行使《伯尔尼公约》规定的权利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

著作权登记证书是登记“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据,维权时还应当收集其他证据材料(例如创作原稿、首次发表的证明等)结合使用。若维权诉讼发生在国外,则应根据各国的法律程序进行。

正在申请著作权过程中的画稿被别人模仿,该如何维权?

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起即享有,并不以著作权登记为起算节点。首先,尽可能对对方的模仿行为进行保存(例如进行截图等保留证据),其次,收集自己的创作原稿等。可先向对方发送侵权警示函,若对方仍不停止侵权行为,则可采取诉讼等司法途径解决。

纠纷双方同时持有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情况下,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作品创作之初,就应当保留创作原稿与发表证明,并做好证据留存,以证明自己的创作完成时间早于对方作品的完成时间或对方作品的完成时间晚于自己作品的发表时间。